一、工傷醫療期滿後還需要治療的怎麼處理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工傷認定決定是如何作出的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
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職業病診斷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3、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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