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地上出現傷亡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在工地是了生傷亡事故時,責任要依據調查情況才能確定。如果是工傷事故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共同賠償。如果形成僱傭關係的,由僱主承擔賠償的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通過以上的內容可以知道,在建築工地上發生人員傷亡安全事故的,如果建立勞動關係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共同賠償。
如果形成僱傭關係的,由僱主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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