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執行工傷待遇行政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一、要求執行工傷待遇行政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要求執行工傷待遇行政訴狀的內容有哪些?

1、原告和被告的基本資訊,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文化程度。

2、執行工傷待遇的請求。原告向法院申請要求被告執行工傷賠償,寫明賠償的具體金額。

3、事實與理由。寫明造成工傷的原因,工傷鑑定的等級,判定賠償的金額,賠償的日期,賠償的方式。

二、工傷待遇賠償範圍

1、治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7、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9、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在寫要求執行工傷賠償的起訴狀的中,需要明確訴訟請求以及事實理由,明確工傷的鑑定等級以及相關的醫療憑證,員工在工作中受工傷應當要求企業給予賠償,如果企業拒絕賠償,員工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會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