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工資遇到春節怎麼辦?

一、發工資遇到春節怎麼辦?

發工資遇到春節怎麼辦?

發工資遇到春節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二、一般推遲多久工資發放為違法?

單位拖欠員工工資三十天發放,是否違法是需看是否屬於惡意拖欠,如果單位營業困難,還或者是其他原因非單位可以拖欠員工工資的是可以根據地方法律規定最多延遲三十天發放工資的。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上“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為,超過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對於“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三、拖欠工資找哪個部門?

(一)當面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勞動者可以到勞動部門舉報並要求用人單位給予50%到100%的補償(參見《勞動合同法》);

(二)勞動者也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請求干預並查處;

(三)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當遇到春節等節假日,單位應當提前發工資,如果延遲發工資並且沒有法律規定的經營困難等原因,是屬於違法情形的。勞動者在遇到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時,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向有關勞動部門提起仲裁、調節或舉報的形式來處理與單位之間的矛盾,以獲得被拖欠的工資和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