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用童工怎麼處罰多少錢

一、一般用童工怎麼處罰多少錢

一般用童工怎麼處罰多少錢

非法用童工的處理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單位在限期內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支付其交通和食宿費用;以及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對單位罰款5000元。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招用童工相關的處罰規定

第一、各地勞動行政部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工會組織要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尤其是城鄉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工、用工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童工。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使用童工者,除責令其立即退回外,可予以重罰(每招用一名童工,可罰款三千至五千元)。對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應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對誘騙虐待童工的包工頭,要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用工人時,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勞動合同簽訂後,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鑑證,以防止招用童工的現象發生。

第三、對因違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亡事故和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者,要依法懲處。

第四、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各級幹部、群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可因地制宜、定期或不定期地舉辦培訓班,組織街道、鄉(鎮)主管主任、鄉(鎮)長學習有關勞動政策和《義務教育法》,使他們自覺推進勞動政策和《義務教育法》的貫徹落實。

第五、各地有關部門要端正辦學指導思想,真正樹立“百年大計,教育為本”觀念,充分重視勞動預備力量的培養教育工作。在未普及國中教育的地方,要發揮社會教育的職能,因地制宜地採取多種形式對回鄉國小畢業生繼續進行文化和技術培訓。

第六、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嚴格中、國小學籍管理制度。學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緩學、休學的,應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經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單位批准。

第七、對一些迫使未滿十六週歲的兒童、少年去做工、從商、當學徒的家長或其他監護人,要進行批評教育,令其改正錯誤。堅持不改的,應加重罰款。罰款數額及辦法,由有關部門規定。

如果用人單位聘用童工的話,那麼是會對有關單位進行罰款五千元的。如果用人單位招收童工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的話,那麼會弔銷有關單位的營業執照。如果有違反使用童工導致童工傷亡的情形的話,那麼會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