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多長時間才算勞動關係

在我國多長時間才算勞動關係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才能夠使勞動關係正式確立。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可能會就財產問題等很多事項與用人單位發生矛盾,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勞動關係的認定是第一步。所以說,勞動關係的確認至關重要。那麼,在我國多長時間才算勞動關係呢?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一、在我國多長時間才算勞動關係

1、勞動法規定多長時間必須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 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多長時間才視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

只要存在了勞動關係,而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即屬於事實勞動關係。時間上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是,從法理分析上,勞動合同規定是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務時操作上這一個月的期限適用於事實勞動關係時間上的解釋。

二、在我國怎麼認定事實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關係的確認時間為自用工之日起。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的時間認定程比較麻煩,但是隻要依法認定了事實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的時間也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