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認定標準是什麼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認定標準是什麼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認定標準為: 1、女職工處於懷孕期、產期、哺乳期時,用人單位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2、勞動者在本單位患上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3、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情形;

4、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了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接觸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才能做出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解除勞動合同和辭退的區別是什麼?

1、各種方式的運用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用人單位可以運用,勞動者也可以運用,雙方還可以協商一致共同運用。而開除、除名、違紀辭退三種方式,只有用人單位才可能運用,勞動者沒有這種權力。

2、各種方式的適用物件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物件是用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和勞動合同制職工。而開除、除名、違紀辭退的適用的物件則是違犯勞動紀律的合同制職工和固定職工等。

3、各種方式的適用原因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多種性質的。有的是懲戒性的,如: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有的是非懲戒性的,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還有其它一些原因,如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有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既不是懲戒性的,也不是非懲戒性的,或者說既含有懲戒性的因素,也含有非懲戒性的因素。

三、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步驟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