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流程大致分為幾步

一、房屋徵收流程大致分為幾步

房屋徵收流程大致分為幾步

⑴進行專案徵收立項,並做好專案前期調查摸底;

⑵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縣區政府;

⑶對擬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公佈調查情況;

⑷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⑸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並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⑹縣區政府公佈徵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並對徵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佈,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⑺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⑻公佈房屋徵收決定,做好房屋徵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

⑼由被徵收人選擇徵收評估機構;

⑽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並依法送達被徵收人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告;

⑾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⑿對於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徵收申請強制執行程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三、農村房屋徵收補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實踐中,農民的土地被徵用後,由於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無法及時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徵地農民,亦無法對需要安置的人員進行安置,通常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揉在一塊,在提留30%後將其餘70%(各地略有差異)分配給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