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和房車盜竊是一樣的嗎?

入室盜竊和房車盜竊是一樣的嗎?

一、入室盜竊和房車盜竊是一樣的嗎?

入室盜竊和房車盜竊不一樣的;房車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戶”的概念,因此不算是入室盜竊。入室盜竊是一種行爲,在盜竊罪中一種從重處罰的情節。而盜竊罪是刑法上的一個罪名,入室盜竊的,構成盜竊罪。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2、《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一般爲動產,但不動產的可動部分如房屋的門窗、土地上生長的樹木也可以成爲盜竊罪的對象。盜竊罪的對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無形的、缺少有體性而有經濟價值的東西,如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也可以成爲本罪的對象。

(二)本罪的客體方面,一般表現爲以祕密竊取的方法,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並非法佔有的行爲。祕密竊取是指行爲人採用自認爲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佔有他人財物。只要行爲人主觀上是意圖祕密竊取,即使客觀上已被他人發覺或者注意,也不影響盜竊性質的認定。祕密竊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場時實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場時乘其不備實施。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單位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爲。誤認他人的財物爲自己的財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盜竊罪的行爲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如果是屬於入室盜竊的話,那麼就會加重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所以,執法人員在認定上都是有一定法律依據的 , 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處理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