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期限滿前多久續訂
一般沒有提前的規定,拖後不超過一個月。可以不用提前,到期後一個月內續簽都是可以的。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在合同期滿時續訂合同,勞動者可以繼續在單位工作。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員工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
員工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保留相關證據,最好是下達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並讓員工簽字確認不同意續簽。
同時勞動合同到期的,雙方勞動關係即終止,用人單位不可再超期讓勞動者用工。
在續簽合同的員工拒絕的時候,可以有以下做法:
1、對該員工採取勸說的方式,說明合同是爲保障他的合法權益。
否則,當他受到不平等待遇時,將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2、說明公司的立場,即假如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將沒有權利任用任何一名員工。
假如他還不肯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公司將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3、假如該員工仍不簽訂勞動合同,說明該員工已經存在隨時要走的想法,那麼,晚走不如早走,避免將來承擔雙倍工資,並且這樣的職工對用人單位也已經喪失了忠誠度,對於企業會存在更大的隱患。
勞動合同期限滿前多久續訂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作爲勞動者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爲自己爭取權益的,而不是就只能離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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