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辭職信要如何寫
口頭辭職三十天不給走的,勞動者可以補一份書面辭職報告,然後三十天自行離職即可,不需要經過單位的批准。
如果單位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者因此可口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辭職的流程是什麼
試用期辭職流程如下:
1,向上司提出離職申請,按法律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2、在離職申請通過後,與同事做好工作、工具物品交接;
3、去公司人資組結算工資,若需要開離職證明,可以找人事部出具;
4、具體到各公司規定不相盡同,實際請以該公司規定爲準。
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約定的,試用工作的期限。在這個約定期限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相互瞭解,從而決定是否要選擇對方作爲工作夥伴。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附加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也不能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爲理由,要求勞動者支付試用期的離職違約金。
關於試用期時間的規定如下: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三個月以上的,纔可以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天;
3、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三十天;
4、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天;
5、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6、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爲一年;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8、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調動崗位也不能重新約定試用期。辭職後再重新入職的是否有試用期,法律無規定;
9、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辭職不給工資要要如何辦
員工在試用期辭職,公司不給工資的,員工可以通過協商、申請調解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來索要工資。公司一般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員工的工資,這是其應當履行的義務。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八條,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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