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迫辭職可以獲得什麼補償
被迫辭職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以及經濟補償金。其中申請失業保險金的需要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且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至於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單位逼迫勞動者辭職的,則勞動者可以獲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因爲這種情況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因爲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法定過錯情形勞動者被迫辭職的,則正常獲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員工被迫辭職怎麼補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另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基數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均按解除勞動合同當月時的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員工被迫辭職能得到補償嗎
員工被迫辭職,雖然也是自己主動提出的,但多數都是因爲用人單位存在違約或者違法行爲,導致員工不得不辭職。如果是存在這樣的情況,那麼員工被迫提出辭職,也是不能免除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所以這種情況下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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