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頭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有效嗎
口頭約定的試用期工資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故試用期也應當書面約定,口頭約定無效。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簽訂的書面合同中不包含試用期條款,用人單位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滿再決定是否與勞動者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這些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在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而又無其他證據證明有試用期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用人單位放棄了試用期,雙方勞動關係中不存在試用期。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時就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就試用期進行約定,否則此後再訂立勞動合同就可能無法約定試用期。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在一方不承認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的情況下,視爲雙方勞動關係中不存在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
二、試用期可享有哪些
待遇
1、試用期工資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同樣崗位工資的80%或者不能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也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社保繳納用人單位要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爲勞動者申請辦理社保。
3、試用期提前轉正工作表現優秀,熟悉掌握工作,可以向上級領導申請提起轉正。
職工尤其是應屆生入職時,應該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有權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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