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廠搬遷和補償標準是什麼?

關於工廠搬遷和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關於工廠搬遷和補償標準是什麼?

關於工廠搬遷和補償標準是根據不同的情況來決定的。工廠搬遷不一定是存在着賠償的,如果工廠搬遷,員工不去,是否給予經濟補償,具體衡量企業搬遷的距離和合理因素。一般來說,如果區際搬遷對員工的工作和生活影響不大,公司可以不給予補償。勞動合同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能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離職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計算,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北京市也按該標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勞動合同終止情況是什麼?

一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這主要是針對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而言的;

二是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也告終止,這種情況既適用於有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也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這種終止屬於約定終止。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爲止。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工廠搬遷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是否需要對於辭職的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補償,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來綜合的進行判斷。比如說搬遷的距離相對來說是比較遠的,那麼導致合同的內容已經發生了變更,這個時候就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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