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物業配套設施都有什麼?

現階段我國一線城市中的高樓大廈林立,但是大廈中的維護管理工作卻是一項很複雜繁瑣的工作,因爲它涉及了多個領域的問題,不光是水電的問題,還包括很多安全問題。但是很多人對於大廈物業配套設施並不瞭解。下面就大廈物業配套設施都有什麼的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

大廈物業配套設施都有什麼?

大廈物業配套設施都有什麼?

1、供電系統:高壓配電室(高壓自管戶)、低壓配電室

2、供水系統:高壓水泵房,二次供水消毒水箱間

3、弱電系統:π接室、電話交接間、寬帶機房、衛視(有線)信號間

4、供熱系統:熱交換站(鍋爐房)

5、燃氣系統:燃氣小室

6、安防系統:消防噴淋、消防監控(煙感、溫感、有害氣體感應)、攝像監控、紅外越牆監控、門禁及樓宇對講系統、排風排煙系統

7、停車管理系統;車場智能管理系統、車場監控

8、電梯系統

9、樓宇避雷系統

配套居住設施

1、花園、綠地、甬道

2、戶外健身場地、器材

3、綠化小品、噴泉、亭臺座椅

4、排水設施:雨水管、污水管、污水井道、化糞池

5、停車場、停車庫(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6、會所、室內運動(健身)游泳館等

7、公共照明、園區燈、樓道燈

8、信報箱

建築物的投資者享有建築物的所有權,這一原則符合社會一般的公平觀念,也容易被人們所接受。依此原則,通過分析小區配套設施的建設成本由誰承擔即可確定它們的產權歸屬。1992年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聯合發佈的《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在列舉商品住宅的價格構成時,將“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列爲商品住宅的成本之一,第6條又明確規定“住宅小區內的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不計入商品住宅價格。這就意味着非營業性配套設施歸小區業主所有,而營業性配套設施歸開發商所有;業主對配套設施的共有主要以使用爲目的,而開發商對配套設施的所有則以經營獲利爲目的。表面看來這種安排是很合理的,但關鍵的問題是配套設施的營業性與否究竟由誰來決定?目前小區配套設施的批准建設要有市政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它只是對配套設施建設的一種認可,對其營業性與否並無規定,那麼配套設施是否具有營業性就只能由開發商自行決定了。而這顯然會導致對業主的不公平,因爲即使是建設費已經納入商品住宅成本的配套設施,開發商也可以主張它是營業性的而由自己取得所有權。

《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只是判斷小區配套設施建設費來源的一個依據,而建設部2001年發佈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又提供了另外一個依據。該辦法第18條規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計算,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5或建築面積計價,而商品房建築面積是指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之和。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2000年頒佈的《房產測量規範》的規定,在計算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時,“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爲多棟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作爲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該條規定雖未列舉出停車場、會所等配套設施,但從其規定的實質精神來看,只要具備獨立使用功能以及爲整個小區服務的功能的建築物和設施,都不應計入共有建築面積。這就意味着購房人不必承擔這些配套設施的建設費,其建設費由開發商自行承擔,其所有權也歸開發商所有。

大廈物業的配套設施不僅要保障水電等基本的條件,還要保護大廈的整體安全,還要包括疏散通道,消防設施,攝像頭等。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對本文進行參考,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