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商品房產權到底有多長時間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商品房產權一般爲70年。《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如何出讓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雙方需要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
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商品房的產權一般爲70年,通常情況下,在此期限內,房屋產權所有人對該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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