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農村買賣房屋定金是否退還
對農村房屋進行買賣時,交納了購房定金的,如果賣方違約的,要雙倍返還定金。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不返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購房合同無效定金怎麼處理
和開發商簽好的購房合同已經被判無效了,那麼相應的定金合同也是無效的,這是根據定金合同本身的特徵確定的。
對於定金,主要有下面的法律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
購房定金隨着購房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着購房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購房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
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
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
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買賣農村房屋支付了定金的,要看哪一方違約才能確定是否返還定金。
如果賣方違約的,要雙倍返還定金。
買方違約的,賣方可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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