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房屋租賃合同適用定金罰則嗎
民法典規定,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了交納定金的,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第五百八十七條【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房屋轉租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轉租的限制條件主要是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
那麼爲什麼規定房屋轉租的這個限制條件呢根本原因在於租賃權權能及性質法律上不明確。
如果明確轉租權的存在是一種固定確定的權利的話,限制轉租就沒有什麼太大的實際意義。
首先,出租人目的是獲取租賃房屋財產的收益,是自己經營財產的一種方式,說是經營,是因爲如果沒有經濟效益,那就是出借而不是出租了。
可以看出,出租人是以財產收益爲出發點和最終目的的,而限制轉租好像適得其反:
因爲承租人也具有使用財產效益最大化的必然傾向,轉租的前提是該承租的財產在轉租後能獲得更大的效益。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房屋租賃時,如果租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交納定金保證合同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出現合同違約時,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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