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的立案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的立案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打擊報復統計人員罪的立案標準
1、行爲人有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統計法行爲的會計、統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行爲;
2、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的行爲必須是情節惡劣的。
3、表現方式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領導人對本單位的會計、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爲一般表現爲:
(1)公然進行人身傷害。表現在授意、指使毆打會、統計人員。
(2)濫用職權,侵犯會計、統計人員的合法權益。表現在調離崗位、扣發工資、降低待遇等。
(3)利用合法手段,達到打擊報復之非法目的。表現在借改革、優化組合之名排除異己。
(4)利用羣衆對局部利益及眼前利益的期望心理,煽動羣衆圍攻或孤立會計、統計人員。
上述種種行爲,必須是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惡劣,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指:
(1)打擊報復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權利受到損害的。
(2)打擊報復手段惡劣的。
(3)打擊報復致使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打擊報復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