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工資薪金

企業所得稅法工資薪金
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是怎樣規定合理工資薪金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了合理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合理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