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賠償與工傷待遇是否能兼得

侵權賠償與工傷待遇是否能兼得
侵權賠償與工傷待遇是否能兼得
1、侵權賠償也就是民事賠償與工傷賠償競合時,受害人可以獲得雙重賠償,但侵權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不重複支付。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爲工傷。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爲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爲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