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

根據《建築法》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除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
(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的,建設單位申請補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以下材料
(1)補發申請及法人委託書;
(2)建設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3)刊登在市級以上報紙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遺失聲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七十九條
負責頒發建築工程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