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沒簽租賃合同,承租人可以與房東協商退回押金。
按照租賃房屋的實際情況,以及雙方的約定,協商退回押金。
其次,雙方沒有進行協商或是協商不成的,承租人在約定時間內退租時,房東應該退還押金。
確定租賃關係,可以口頭約定租金、押金等問題,不屬於要式合同。
因此,沒簽租賃合同,但存在事實上的租賃關係,那麼雙方應該遵守押金條款。
不過,雙方對押金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否則的話,房東要在租賃關係消除,且承租人遷空、點清並付清所有應付費用後的當天將租房押金全額無息退還。
最後,沒簽租賃合同,房東又不肯退回押金的,必要時承租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處理。
並且,去法院處理時,因爲沒有直接的租賃合同可以直接證明存在押金條款,所以建議要收集整理其他能夠證明的證據材料,比如押金收據等。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租賃時雙方約定交納押金的,租賃合同解除後,按合同約定處理押金問題,如果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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