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連帶責任的規定

民事法律關係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係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

合同法連帶責任的規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二百六十七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三百一十三條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百零九條 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