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追索權怎麼認定?

一、司法解釋追索權怎麼認定?

司法解釋追索權怎麼認定?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末獲付款,到期前末獲承兌或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以及相關損失的票據權利,是法律上爲補充付款請求權而設定的第二次請求權。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二、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有哪些要求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有以下要求:

必須是在法定的情形出現時,才能行使追索權。這些法定的情形包括:

第一,匯票被拒絕承兌。按照票據法的規定,遠期匯票在到期日之前必須向票據記載的付款人提示承兌,在票據獲得承兌後,持票人在到期日時可以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絕承兌,則該張匯票就無法取得付款,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請求權就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權。

第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當這種情形出現時,持票人就無法行使第一次付款請求權,因而持票人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權。但需要注意的是,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在作出承兌前而死亡的,由於其還沒有成爲匯票的義務人,因此不承擔票據義務。持票人也無須找付款人的繼承人要求進行承兌,而直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第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等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其進行破產清算,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停止一切經營活動,失去處置自己財產的權利。這時候,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請求權不時能實現,在這種情況下,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權。

第四,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責令終止業務活動。在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行爲,被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經營許可證時,承兌人或者付款人的業務活動必須停止,在這種情況下,持票人的第一次付款請求權也難以實現。持票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追索權。

第五,票據到期時,承兌人或付款人拒絕付款。需要注意的是,票據的持有人在票據到期之前請求付款而被拒絕的,或者到期沒有去提示付款而超過付款期的,則不能行使追索權。其中,持票人在票據記載的期限內或法定的期限內,沒有作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的表示的,就視爲自動放棄追索權。

持票人在一定的條件下具有票據的追索權,追索權的認定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形式,在法定的情形出現時,才能行使追索權,包括票據到期時,承兌人或付款人拒絕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責令終止業務活動,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