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司法解釋工地是怎麼樣的?

工傷認定司法解釋工地是怎麼樣的?

隨着現在人的保險意識越來越強,都知道在上班期間受的傷都稱爲工傷,都可以叫用人單位負責全部的賠償,國家也對工傷的認定的條例也是更新了一次又一次,最主要的就是要讓受傷者得到更好的保障,那就來了解一下最新工傷認定司法解釋工地是怎麼樣的?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最新工傷認定司法解釋工地是怎麼樣的?

最新工傷認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8號

新修訂的《工傷認定辦法》已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佈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2010年12月31日

具體內容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爲規範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工傷保險條例》對建築工地有什兒規定?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建築工地農民工與建築公司之間屬於勞動關係有明確的規定。

明確勞動關係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不影響職工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建立。滿足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爲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明確所受之傷屬於工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所在的建築公司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沒有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者自己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建築公司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綜合上面所說的,最新工傷認定司法解釋工地是怎麼樣的?這個最新的工傷認定也確實是對於受害者爭取了很大的利益和權益,也讓用人單位要給員工購買保險意識也提高了所以受害方完全不用擔心工傷賠償的問題了,因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