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地工傷異地傷殘鑑定有效嗎
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應該向工傷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而異地鑑定結論是否有效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只要異地勞動能力鑑定是合法的,認定爲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程序
(1)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同時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審查。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鑑定的資料後,應當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
如果提交的資料欠缺,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則應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
(3)組織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
必要時,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有關的診斷。
專家組或者受委託的醫療機構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並由參與鑑定的專家簽署。
(4)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當事人。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如果有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對當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後,法律對是否能進行異地勞動能力鑑定沒有作出規定,沒有規定就可以認爲是不禁止,所以只要勞動能力鑑定是依法進行的,異地鑑定也應該認定爲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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