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認定後起訴社保局能夠嗎
工傷認定結論作出後,申請人不服的,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人社局中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能夠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能夠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爲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覈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二、工傷能夠直接做傷殘鑑定嗎
1、工傷事故不能直接做工傷傷殘鑑定,申請工傷傷殘鑑定需要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所以,發生工傷事故後需要先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是事故發生後的30天之內,公司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能夠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傷殘鑑定一般由司法部門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鑑定。工傷的傷殘鑑定一般去當地社保部門的工傷鑑定中心,而其他情況的能夠去當地的司法鑑定中心做傷殘鑑定。按規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因殘疾而導致的收人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給予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能夠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能夠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三、工傷後多久能夠做傷殘鑑定
對於傷殘鑑定具體什麼時間能夠做,並沒有明確的時間限定標準,要根據具體的傷情,確定治療終結的時間。司法實踐當中,一般是在事故發生三個月後能夠做傷殘鑑定。
傷情嚴重一般在出院三個月後能夠做傷殘鑑定。在交通事故訴訟案件的實務處理當中,一般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或出院後,在提起訴訟的同時向法院遞交傷殘鑑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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