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自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不管是剛踏入職場的小白還是久經沙場的職場達人,面對職場的各種,還是會有一些問題需要依靠專業的法律知識解答,如果遇到工作不合心意的話,一般情況下就會想着與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那麼什麼情況下會自動解除勞動關係,自動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跟大家講解下吧。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解除合同情形出現,則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二、終止勞動合同應辦理哪些手續

(一)用人單位必須在合同期滿前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

原勞動部《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規定:企業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應當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二)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向職工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終止勞動合同是解除勞動關係的形式之一,用人單位必須及時向職工提供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三)終止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指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

員工在得知自己與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應把該有的交接手續都辦理好,做好交接工作,即使離開了也要負責任把該辦的辦理清楚;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後應及時付清該有的報酬,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