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嗎?

一、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嗎?

企業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後果完全兩樣,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勝任、醫療期滿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爲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履行該通知義務,則需要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續簽也有提前通知的義務。

二、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前辭退有補貼嗎?

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如何要求補償,大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沒有履行合法程序,勞動者不存在違法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爲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的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標準爲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相關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

3、沒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除了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總計N 1;

4、如果勞動者存在違反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只要是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或者也沒有任何違規的情況,也沒有違反公司的相關規定,給公司造成巨大的損失,那麼只要公司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要給勞動者按照他的工作年限來發放經濟補償金。不給勞動者發補償,是屬於違法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