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工傷死亡分配原則是怎麼樣的,法律如何規定的

人生有很多意外,不知道下一秒會發生什麼。如果不幸身邊的人離去,給遺留下來的人留下了很多傷痛,也可能致使生活造成困難。那麼,瞭解相關的家屬工傷死亡分配原則的法律法規,會帶來很多便利。而對於家屬工傷死亡分配原則是怎樣的呢?本站在下文中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相關介紹,請您往下閱讀。

家屬工傷死亡分配原則是怎麼樣的,法律如何規定的

一、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死亡賠償金按以下規定賠償補助: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供養親屬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家屬工傷死亡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爲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纔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爲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四、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五、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

(5)死亡的。

由此可見,瞭解家屬工傷死亡分配原則,可以很好的解決不必要的糾紛,也可以使留下來的人避免了經濟上的困難,以上就是關於“家屬工傷死亡分配原則”的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問題,不妨來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希望我們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