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助對象
①1986年12月31日以前經區級以上(含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並登記在冊進入民辦教師隊伍,在公辦中小學連續或累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離開教育教學崗位且未被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錄用、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週歲的原民辦教師。
②1999年12月31日前經教育行政部門(含原鄉鎮教育組)備案進入代課教師隊伍,在公辦中小學(含公辦幼兒園和公辦學校舉辦的學前班)連續或累計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離開教育教學崗位且未被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錄用、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滿60週歲的原代課教師。
③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下、年滿60週歲的原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的生活困難補助,根據省、市文件精神,予以適當補助。
④因政策性遷移和婚姻等原因致使戶口遷移到芙蓉區且符合補助條件的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到原工作的縣市區按程序申報,審覈確認後,其生活困難補助由現戶口所在地發放。
⑤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中的下列人員不列入補助對象範圍:納入計劃內離崗退養的;本方案執行前已去世的;因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被開除、辭退的。
2、補助政策和標準
①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下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30元。
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含5年)8年以下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60元。
③從事教育教學工作8年以上(含8年)12年以下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90元。
④從事教育教學工作12年以上(含12年)的,每人每月發放生活困難補助120元。
3、補助資金來源
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省、市、區級財政分別承擔50%、25%和25%;從事教育教學5年以下的,由市、區級財政各分擔50%。
相關法律規定《芙蓉區原中小學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方案》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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