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三年後產生糾紛怎麼辦

工傷三年後產生糾紛怎麼辦

一、工傷三年後產生糾紛怎麼辦?

無法協商處理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關係中發生的以下勞動爭議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工傷三年後發生糾紛哪些行爲可以中斷仲裁時效?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三、工傷三年後發生糾紛申請勞動仲裁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有關材料。

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複印件;

即便沒有工傷事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有可能會因爲各方面的原因發生勞動糾紛,如果發生勞動糾紛的原因是用人單位的一些行爲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也可以向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勞動者的投訴後有義務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