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返還比例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非法集資返還比例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一般像非法集資這種犯罪活動,涉及領域較爲廣泛,受害者人數衆多,涉案金額也非常大,因此,公安機關在破獲非法集資繳納非法所得以後,不可能將所獲得來的非法所得,全部按照當初受害者投資的數額全數返還的。因此有一部分受害者最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非法集資返還比例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一、非法集資返還比例是否有明確的規定?

通常是按照集資人出資款的數額佔整體集資款的比例來退還。

非法集資案件多年處置情況來看,涉案資金髮還比例極低,基本在10%-30%之間,有的案件可能更低,基本稱得上血本無歸。

1、案發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專案組(或工作組)。

2、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組織對非法集資活動的取締和公告的發佈工作。

3、對集資羣衆身份、集資數額等進行逐筆登記,掌握案件的集資總人數、集資總金額、已返金額和未返金額等情況。

4、專案組對涉案企業(個人)的債權清收、資產保全,以及對涉案資產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變現,用於集資款的清退。

二、非法集資的特點是什麼?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爲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僞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是什麼?

1、通過互聯網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衆籌平臺,完全脫離信息中介的職能,虛假宣傳、虛構項目進行非法集資;

2、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義,違反“限於成員內部、用於關聯產業發展、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的原則進行非法集資;

3、街頭巷尾常見的投資擔保、理財類公司打着“創業投資、理財”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

4、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採取與加盟商聯營等手段,通過公開宣傳承諾“購物高額返現”、“你消費,我報銷”等新型消費返利模式,吸引衆多參與者成爲會員進行非法集資。

因爲這個返還比例具體是要按照非法集資案件繳獲的非法所得,和當事人所投資的數額在非法所得當中所佔的比例來返還的,一般是按照10%到30%之間。因爲在返還的時候,對於繳獲獲的這部分非法所得肯定具體要分配到每一位受害者身上的,所以基本上沒有參與非法集資的人的金錢能夠被如數追回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