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

(一)劃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非罪行爲的界限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

(1)按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構成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爲處理。

(2)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在法律、政策許可的範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不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因而是合法行爲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接受親朋好友的一般禮節性饋贈,而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親朋好友謀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上述(2)、(3)兩點說明,區分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合法行爲的界限,關鍵是看行爲人獲得的財物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利益而取得。

(4)區分以收受回扣、手續費爲特點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正當業務行爲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爲中,取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折扣、佣金是正當業務行爲;而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爲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爲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二)劃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犯罪主體的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從事業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