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房擔保幾年過期
房屋抵押擔保債務的,沒有具體的擔保期限,主債權有效的,房屋抵押就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不知情買到抵押房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嗎
首先,按規定出賣人存在以下嚴重違約行爲的,買受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解除、撤銷買賣合同或宣告買賣合同無效,並要求違約損害賠償:
1、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出賣人沒有事先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出賣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了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被抵押了的事實;
5、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出賣人跟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買房者無法取得房屋。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其實買受人被故意隱瞞房子被抵押了的事實,那麼買受人可以積極請求撤銷買賣合同,並且還可以主張違約損害賠償。
不過,如果買受人知道後未積極撤銷買賣合同的,等到出賣人無力還款被依法起訴了的話,抵押權人拿到勝訴判決書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並不受買受人影響。
不過,買受人交付房款後清償了抵押債款的,那麼法院將不能繼續強制執行。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抵押沒有具體的擔保期限,只要主債權存在的,抵押權就存在。
主債權債務期限屆滿後,抵押權人要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抵押權,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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