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和保證人的差別通俗

擔保人和保證人的差別通俗
律師解答:多種情況。律師解析:1.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以保證人的信譽和財產來爲借款人提供擔保。而擔保人則多是以其財產作爲擔保,當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變賣、拍賣該財產。
2.保證分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如果約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則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將由保證人代償。而作爲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同樣承擔代償責任,並將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3.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4.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如果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後者提起訴訟,以求獲得償還等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