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保全的法律依據有:一、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二、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