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有爭議的房產不能抵押。《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