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使用四年被無效宣告的理由是什麼?

一、商標使用四年被無效宣告的理由是什麼?

商標使用四年被無效宣告的理由是什麼?

1、絕對理由

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果不具備可視性、顯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無效。另外,“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也屬於商標無效的理由。

2、相對理由

構成商標權相對無效的原因是商標權同在先取得的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相沖突。主要包括:因與他人在先權利衝突而無效;因侵犯他人馳名商標權而無效;因搶注他人未註冊商標而無效;因違反代理或代表的規定而無效。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有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二、商標無效的幾種情形

1、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規定:如不得作爲商標使用、註冊的

2、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註冊

①侵犯他人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商號權等民事權利

②惡意註冊:商標申請人違反誠信原則,在進行商標註冊申請的時候意將他人有影響的商標、馳名的商標等申請註冊。

3、不正當使用商標:商標申請人不正當使用商標,侵犯了他人在先權利,嚴重的話會被撤銷商標專用權。

4、商標有效期: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爲10年,一旦過了10年並且過了半年的寬展期的話,那麼這枚商標就會被無效。

5、商標三年未使用:商標申請人註冊商標後,三年內並未使用該商標於註冊類別上的話,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該商標撤銷。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的商標權如果受到他人的侵害的話,是可以進行一定的維權的措施的,這個時候申請商標,無效是非常正確的一種選擇的方式,而除此之外商標被確定爲無效的,另外一種可能性就是商標本身並不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