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租賃合同無效情形

不動產租賃合同無效情形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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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除了上述《合同法》規定的可能導致不動產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外,還有以下幾種情況將導致不動產租賃合同無效:

1.未經竣工驗收的不動產出租的,租賃合同無效,此種情形違法了《建築法》和《消防法》。

2.
違法建築的不動產租賃合同無效,其一,因爲違章建築很可能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其二是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用途的約定,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違反了《建築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3.
被確定爲拆遷範圍內的房屋,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範圍確定後,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房屋進行出租;4.不動產租賃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