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土地租賃合同

深圳市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土地租賃合同

深圳市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土地租賃合同

深圳市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土地租賃合同

出 租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租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 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爲合理利用及有效保護基本農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深圳市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辦法》和《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等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土地的位置、範圍和麪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將位於深圳市 區街道社區 (地名),面積畝(其中耕地畝、附屬設施用地畝、其他土地畝),編號爲的土地(詳見附表1:土地基本情況表;附圖1:租賃土地平面界址圖)出租給乙方用於(從以下各項選擇)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基本農田使用範圍的農作物種植:

1.生產示範;

2.科技創新;

3.休閒生態。

前款所稱土地,是指租賃範圍內所有土地及水域,主要包括基本農田及其配套的附屬設施用地。

(二)基本農田現狀。

青苗:(無青苗的填寫“無”;有青苗填寫“有”;見附表2:青苗明細表)。本條所稱的青苗主要是指土地上原有的林木或政府投資建設的田間防護林。乙方應當按現狀保留及維護本條約定的青苗。

(三)附着物現狀。

基礎設施包括:。乙方在合同期內有權按基礎設施的用途使用基礎設施,但乙方不得妨礙甲方及經甲方授權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對基礎設施的合理使用。

附着物位置及分佈情況詳見附圖2:附着物位置及分佈;基礎設施現狀詳見附表3:基礎設施現狀明細表。

第二條 租賃期限

土地租賃期限年,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申請延長租賃期限的,應當在前款約定期限屆滿前1年向甲方提交延長租賃期限的申請;市政府批准延期的,由雙方就延期事宜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條 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

甲方負責協調政府相關部門按照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功能分區規劃投資建設基礎設施,乙方在租賃期限內負責日常維護管理並承擔相關費用。

基礎設施在租賃期間因發生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造成損壞的,乙方可以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財政資金進行維修;因其他原因造成損壞的,由乙方負責修復並承擔費用。

乙方開展農業生產確有必要對基礎設施進行適當改善或增設他物的,經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附屬設施用地

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約定使用附屬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面積、位置及其現狀詳見附圖2。

第五條 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建設

乙方擬建生產設施、附屬設施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功能和建設規模等詳見附表4:擬建設施情況表。

生產設施、附屬設施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建設:

(一)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由乙方投資建設和維護,不得用於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項目。

(二)生產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建設,不得硬底化,不得破壞耕作層;附屬設施應當按照《深圳市基本農田保護區附屬設施建設規範(試行)》(附件1)進行建設,並應當力求簡易、安全、實用,以易拆除、便於恢復農業生產條件爲標準。

(三)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建設方案應當報送甲方批准。

(四)附屬設施建設方案經甲方和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批准的,乙方憑建設方案、租賃合同和審批意見,依法向區(新區)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五)附屬設施建設項目完工後,乙方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區(新區)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六)乙方不得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用地標準建設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或透過分次申報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也不得改變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性質,或者擅自將設施用於其他經營。

第六條 租金、水電費及其支付

(一)租金:租金按淨耕地面積計算並按年度收取,租金標準爲每畝每年人民幣元(大寫: ),乙方每年應當向甲方支付租金共計人民幣元(大寫:)。

(二)乙方應當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甲方以下銀行帳戶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此後每年租金應當在當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銀行帳戶資訊如下:

開戶銀行:

戶 名:

賬 號:

(三)水電費:租賃期間產生的水費、電費(含基礎電費)等除本合同明確約定由甲方承擔的費用外,概由乙方承擔。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辦理水費、電費扣繳銀行帳戶變更手續。

(四)乙方逾期不交納租金的,應按本條第(二)項約定銀行帳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每日按欠款額3‰的標準計算。

(五)乙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租金、違約金等款項後,應當向甲方出示銀行交款證明,甲方覈實後向乙方開具收據。

第七條 保證金管理

(一)保證金標準及總額:爲保證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乙方按一年租金標準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賃保證金,即人民幣元(大寫:)。

(二)乙方未交納保證金之前,不予簽訂本合同。

(三)保證金存入雙方在銀行開立的資金共管帳戶,合同期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有違約行爲的,甲方有權單方面扣除保證金。乙方自收到甲方關於扣除保證金的通知後,應當在1個月內補足保證金以保障帳戶餘額滿足本條第(一)項約定之標準。

(四)合同終止時,乙方交回土地、青苗及附着物並按甲方要求拆除相關附着物後,退回結餘保證金;合同終止時,除甲方依據合同扣除的保證金和支付帳戶管理費外,結餘保證金及其利息由甲方在10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

(五)乙方逾期3個月不交租金的,或者未及時按照本條第(三)項約定及時補足保證金導致保證金餘額低於本條第(一)項約定標準的50%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青苗及附着物,不退還保證金。

第八條 合同終止時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及青苗處置

(一)甲方青苗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合同期限屆滿時,乙方應當按照附表2將原有青苗移交甲方;乙方看護不善或使用不當,造成基礎設施、青苗、附着物丟失或損壞的,應當向甲方賠償;

2.甲方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或者因乙方違約行爲解除合同時,青苗、基礎設施及附着物損壞的,乙方應當向甲方賠償。

(二)乙方青苗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1.合同期限屆滿時,乙方應當自行處理其投資建設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及其種植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甲方不予補償或賠償;逾期未處理的,甲方有權處置,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乙方依法投資建設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及其種植的青苗由雙方協商確定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參照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有關標準,青苗參考同類產品的當期市場價格,經評估後予以補償;但乙方建設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未經甲方批准的,甲方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予補償或賠償;

3.甲方因乙方違約行爲解除合同的,甲方無償收回租賃土地,乙方應當在甲方規定期限內自行處理其投資建設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及種植的青苗;逾期未處理的,甲方有權處置,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監督乙方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投標時所作承諾合理使用和保護基本農田;

2.制止乙方損害基本農田的行爲;

3.提前收回因公共利益或規劃調整需佔用的土地;

4.審批乙方因特殊情況需在一定期限內閒置基本農田的申請;

5.以協議方式租賃土地的,甲方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租賃項目考覈(評估)制度,對項目用地效益進行考覈(評估),並根據考覈(評估)結果縮短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或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連續三個考覈週期內考覈(評估)結果爲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乙方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爲的,甲方有權將違約情況予以公開;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維護乙方使用、收益的權利,不得非法變更、解除租賃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合同約定和乙方投標時所作承諾開展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3.協調政府相關部門按照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功能分區規劃投資建設基礎設施;

4.根據相關規定辦理本合同涉及的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變更和註銷等手續。

5.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依法享有所租賃土地的使用、收益權;

2.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使用範圍自主組織生產經營;

3.市級以上重大或者重點建設項目經批准佔用乙方租賃的土地,或者因其他原因被依法佔用的,或者因公共利益被甲方提前收回土地的,乙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4.按照本合同和有關規定建設和使用農業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

5.合同期限屆滿時,甲方重新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

6.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二)乙方的義務:

1.嚴格按照本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使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不得將土地全部或部分轉租,也不得透過發包、分包等方式將土地全部或部分交給第三人使用;

2.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履行以下責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製度;

(2)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3)與員工和其他作業人員和單位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對於依法需取得相關資格資質的崗位和作業,不得允許不具備資格資質的人員開展作業;

(4)保障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

(5)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機制,透過定期檢查和日常抽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採用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6)法律、法規規定由生產主體承擔的其他責任。

3.負責基礎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不得擅自改變基礎設施現狀;

4.不得棄耕拋荒基本農田,因特殊情況確有需要在一定期限內閒置基本農田的,應當經甲方批准;

5.基本農田處於水源保護區內的,乙方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防止飲用水源水質污染和水土流失;

6.不得污染基本農田,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基本農田環境污染的,乙方應當及時報告甲方及有關部門,並立即採取措施處理;

7.乙方使用的肥料、農藥、植物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以及農業灌溉用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技術規範;

8.承擔基本農田維護和保養義務,保持和培肥地力;

9.乙方應於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租賃土地的使用情況書面報告;

10.租賃期內,出現違法傾倒餘泥渣土或違法排放污染物等異常狀況的,乙方應在24小時內及時告知甲方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處理;

11.租賃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乙方應採取措施對租賃土地和青苗及附着物進行保護;

12.配合甲方及有關部門的日常巡查和各項專項檢查工作;

13.甲方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土地的,乙方應當無條件予以配合;

1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和變化的。

(三)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四)乙方喪失經營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本合同關於變更或解除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相關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由於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過錯方要按損失程度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二)乙方有違法行爲的,甲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三)乙方有違反本合同及以下要求行爲的,由甲方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並收回用地:

1.棄耕拋荒(指未經甲方批准,乙方不進行耕種,致使土地荒蕪)的;乙方棄耕拋荒達到6個月的,甲方應當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土地;

2.不按合同約定擅自建設各類設施或者破壞基本農田相關設施的;

3.擅自將土地全部或部分轉租的,或者透過將土地、基本農田生產發包、分包等方式將土地全部或部分交給第三人使用的;

4.違反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5.違規使用國家禁用農業投入品的。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租賃土地內基礎設施損毀的,經甲方覈實,乙方可以申請財政資金進行維護。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法

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基本農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後作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三)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關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透過掛號信函形式送達至本合同所約定的乙方地址,或透過本市媒體公告送達。

(四)本合同以下附件、附表、附圖及其他附件均屬本合同不可分割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深圳市基本農田保護區附屬設施建設規範(試行)(略)

附表1:土地基本情況表(略)

附表2:青苗明細表(略)

附表3:基礎設施現狀明細表(略)

附表4:擬建設施情況表(略)

附圖1:租賃土地平面界址圖(略)

附圖2:附着物位置及分佈(略)

(五)本合同一式捌份,乙方叄份,其餘伍份由甲方持有及報送相關部門備案;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中國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