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沒簽合同如何辦理離職證明

一、試用期沒簽合同如何辦理離職證明

試用期沒簽合同如何辦理離職證明

試用期結束離職,未籤勞動合同,離職單位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並辦理離職手續。

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公司若不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二、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爲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爲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爲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爲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進行簽訂勞動合同是需要進行勞動賠償的,具體的賠償金額是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進行決定的,不進行賠償,那麼用人單位更是得不償失,既要接受勞動局的行政處罰,還需要進行補償勞動者,所有用人單位一定要合法辦事。

綜上所述,對於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用人單位也就違反了合同法中的規定,也就是說勞動者可以主張用人單位作出相應的賠償,可以到該單位所在的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然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