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職是否需要離職證明

新入職是否需要離職證明

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允許公民或企業從事一些特定的事項,而這些事項也就是行政許可事項。通常,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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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職者離職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者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未滿一年離職,如果用人單位無過錯,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與社會保障局,按照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