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司法解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司法解釋

第二十四條 僞造、塗改、轉讓、買賣出境入境證件的,處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對僞造、塗改、冒用、轉讓、買賣簽證、證件的外國人,在吊銷或者收繳原簽證、證件並沒收法所得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並處限期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