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或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

本罪與其他倆罪的區別一般比較明顯,但在行爲人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事前通謀,由行爲人向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對行爲人是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處理,還是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處理,實踐中有不同認識。在這種情況下,對行爲人也應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論處。在妨害國(邊)境犯罪分工日益精密化的情況下,爲讓所有的犯罪行爲都能得到懲治,本法將各種犯罪行爲都以明確的罪名規定下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從理論上講,行爲人無論是否和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人通謀,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行爲都已構成獨立的犯罪,也沒必要作爲其他犯罪的共犯處理。

(二)本罪與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證件罪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出境證件,也包括入境證件,而後罪的犯罪對象僅包括出境證件。

(2)客觀行爲不同。本罪的行爲特徵是把自己的證件或低價購買的證件出售,而後罪的行爲特徵是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

(3)主觀方面有所不同。本罪不要求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後罪則要求必須有爲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