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法庭秩序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擾亂法庭秩序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擾亂法庭的行爲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這裏的聚衆鬨鬧,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內外起鬨、喧鬧,干擾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衝擊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許參加庭審活動和旁聽人員強行衝進法庭,向法庭投擲石塊或者在法庭進行破壞等。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毆打正在法庭上執行公務的審判人員、公訴人、法警、書記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是指造成法庭秩序嚴重混亂,致使案件無法繼續正常審理,或者案件審理被迫中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