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認定

對於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的性質認定犯罪,不能認定爲走私毒品罪。行爲人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一般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併罰。行爲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爲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爲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爲販賣毒品(未遂)。行爲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爲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爲販賣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有四種行爲方式,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因行爲方式而異。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爲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輸入毒品分爲陸路輸入與海路、空路輸入。陸路輸入應當越國境線、使毒品進入國內領域內的時刻爲既遂標準。海路、空路輸入毒品,裝載毒品的船舶到達本國港口或航空器到達本國領土內時爲既遂,否則爲未遂。

2、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爲既遂。轉移毒品後行爲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議,或者行爲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爲是既遂。

3、運輸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行爲人以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爲目的,開始運輸毒品時,是運輸毒品罪的着手,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到達目的地時,屬於犯罪未遂;毒品到達目的地時是犯罪既遂,到達目的地後,即使由於某種原因而將毒品運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時,也是犯罪既遂。

4、製造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製造毒品罪應以實際上製造罪品爲既遂標準,至於製造出來的毒品數量多少、純度高低等,都不影響既遂的成立。着手製造毒品後,沒有實際上製造出毒品的,則是製造毒品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