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的認定

一般情況下,軍職人員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產的,就具備了本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本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爲,不認爲是犯罪,按軍紀處理。

(二)區分本罪與搶劫罪、搶奪罪的界限

1、主體要求不同。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只能是參加軍事行爲的軍職人員;而搶劫罪、搶奪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犯罪行爲發生地點不同。本罪只能發生在軍事行動地區,而搶劫罪、搶奪罪沒有地區限制,可以發生在任何地區。

3、侵害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對象,是軍事行動地區無辜居民羣衆的財產;搶劫罪、搶奪罪侵害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地區的公私財產。如果軍職人員在非戰區搶劫或者搶奪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則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以搶劫罪或者搶奪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