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量刑標準

1、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量刑標準

2、有上述行爲,同時又構成強姦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